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书行文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书行文规则.docx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