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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书行文规则》

发布时间:2021-08-03 16:34:21 编辑:乌海市档案史志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地方志书质量,使志书行文统一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志书行文规则。

第二条   志书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语言精练,文风端正,编辑精当。

第三条  坚持志体,述而不论;断限明确,越境不书;生不立传,以事系人;秉笔直书,扬善抑恶;实事求是,经世致用;交叉处理得当,前后记述统一;记述事物要素齐全,须准确、客观、公允。


二、标题  层次

第四条  志书封面、扉页、书脊要有志书名称、出版社名称。志书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志·×××志(19002010)》《×××(盟)市志(20002010)》《×××旗县(市区)志(19952005)》,要蒙古文、汉文并用。封面左上方标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丛书”字样。

志书结构排列顺序:本级行政区划图(本级地图)、城区(专业)图、图片、志书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编纂人员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编写人员名单、序、凡例(编纂说明)、目录、概述、大事记、志文、人物、附录、编纂始末、索引等。

第五条  志书正文原则上设篇(编)、章、节、目4个层次,也可以设章、节、目3个层次,目以下可根据需要设子目,标题前冠以序号。

志书书写格式,如:

第一篇  ×××

第一章  ×××

第一节  ×××

一、×××(目)

(一)×××(子目)

……


三、文体  语言

第六条  志书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除引文外,杜绝使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语等。

第七条  志书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恰当,逻辑严密。杜绝假话、空话和套话;用词要准确,不使用模糊概念;行文要简洁、流畅。

第八条  志书为资料性文献,以记述为主,述而不论。不得写成资料汇编、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教科书等。


四、名称  称谓

第九条  志书记述一律采用第三人称,不使用我国、我区、我厅(局)、本旗(县)等第一人称。

第十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称呼,也不加褒贬之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可冠以职务职称,如:“中共××省委书记×××”“市长×××”。

第十一条  地名应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第十二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机构、单位名称在同一篇(章)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再次出现时,须使用规范的简称。国务院直属机构、所属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须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第十三条  法规、文件、会议、公报名称使用全称。如名称较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下文所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易产生歧义。

第十四条  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须书写其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拉丁文、当地俗称;科技术语、名词及名称,凡已有中文命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必要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接近原文含义的临时名称,并括注外文原名。

五、专有名词术语

第十五条  特定政治术语应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表述。如:“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的错误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

第十六条  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须加引号。如:“行政院”。对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对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等,须加引号。

第十七条  记述历史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各篇(章)第一次出现时须括注今地名。

第十八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须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九条  除中发、国发文件外,引用文件一般不加引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根据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二十一条  必须规范使用简称。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能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能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能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能简称“入世”。不能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简称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第二十二条  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六、文字  标点

第二十三条  志书语言文字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导”“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等。对古地名、人名、古籍、引文中可能引起歧义的字,保留原用繁体字或异体字并注明。

第二十四条  行文中需用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均采用印刷体,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二十五条   标点符号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使用。

连接号的使用:表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一般用一字线”连接,如“1991—1992”“北京—上海”,若前后时间单位不对等的用“至”,如“19782月至19854”。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3050”“20%~30”“1530℃”。表示化合物名称、表格插图编号、复合名词、产品型号等,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短横线“-”连接,如“表1-1”“吐鲁番-哈密盆地”“WZ-10直升机”“让-雅克·卢梭”“盎格鲁-撒克逊人”。

七、时间表述

第二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世纪、年代起迄和人的生卒年用一字线“—”连接号表示。如“1020世纪”“20世纪80年代”“19491999”;“刘××(19131990),……史学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史纪年须括注公元纪年,民国以前历史纪年须括注公元纪年,如嘉庆元年(1796)。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23年(193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

第二十八条  时间表述要准确、具体,不得使用“今年”“去年”“近年”之类的代词,也不用“现在”“最近”“目前”等时间概念模糊词。

第二十九条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〇”声明。对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4·20”专案组等。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能简称“建国前”“建国后”“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解放前”“解放后”。


八、数字  计量

第三十一条  数字用法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2011)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统计方面法律法规,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第三十三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1234万元;有小数位的,小数点后只保留两位,如1234.56万元。原则上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一般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同一图、表中,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原则上应相同。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表示年龄、身高、体重,如:60岁。

2.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如:150公斤、3倍、12%。

3.表示温度、功率等物理量,如:30℃、25瓦。

4.表示地理经纬度,先记述纬度,后记述经度,如:北纬111°7´39″,东经113°7´39″。

5.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如:l981年第l版第1卷第70页。

6.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部队、国家标准GB 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ll-1399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语数字:

1.表示序数须用汉字。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不能写作“1992年第二期”。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3.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须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4.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须用汉字。如果是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共选送摄影作品60多幅、书画作品16幅,其中有l0余项作品获奖。

5.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等须用汉字。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6.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等须用汉字。如:五四运动、十全十美、一系列。

7.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须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第三十六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l984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以类目为单位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中文单位,如:“68公里”不写作“68km”。

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图表  照片

第三十七条  选用含有国界和省界的地图应严格履行测绘部门的报批手续,并取得审图号,标注于地图右下角。随文图应有图序号,以篇章为基本单位排序,如:2-1-3表示第2篇第1章第3幅图。图照须有准确精练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物、活动内容。照片中需要说明的人物,在照片文字说明中写清人物的位置。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要按照2001年《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严格执行送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表格采用开放式,不加表两侧的“墙线”。统计数据栏无统计数字的用“—”表示,数据为零的用“0”表示。统计表的总计栏统一居于表的下端最后一栏(行)或右端最后一栏(列)。统计表中数据排列以个位数对齐,有小数的以小数点对齐。

表格要有表头,表序号以篇(编)章为基本单位排序。如:3-2-1表示第3篇第2章第1个表。必须转页续表的,表头和横表项、纵表项不能省略,左上角标“续表”加表序,续表多时应标注“续表1”“续表2”等。

第三十九条  索引编制范围为志书全文。

十、注释 引文

第四十条  注释符合学术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查找原文。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当页下脚注,每页单排,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不编通码。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便于读者查核原文。引自书籍的,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引自报刊的,必须注明作者姓名、文章标题、报刊名称、年月日或期数。引用网上资料,要注明网站(网址)、标题、作者(编者)、下载时间。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文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行文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312月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书行文规则(内志委发〔2013〕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