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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编纂的行文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21 17:35:25 编辑:乌海市档案史志馆

“志书编纂的行文规范”,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内容,即:文体文风、书写规则、称谓名称、时间表述、数据数字的运用与书写、计量单位及用法、引文注释、图表照片、署名目录。

一、文体文风

1.编纂志书可采用“述、记、志、传、图(含照片)、表、录”等7种体裁形式,以志为主。

2.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除引文和附录文献资料外,不得使用口头语、文言、半文言。提倡严谨朴实的文风,杜绝空话、套话、废话。语言文字要符合逻辑、修辞,力求准确、简明、流畅、优美。

3.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简化汉字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依据,使用规范的简化字。通假子、异体字、自造字以及淘汰的旧字形、旧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只有在引文和特别需要加以注释的地方使用。

二、书写规则

1.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

2.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3.篇、章、节一律用汉字标明次第序号,如:“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节以下使用分层序号时,可以用“一、二、三……”为第一档;“(一)、(二)、(三)……”为第二档;“1. 2. 3……”为第三档。

三、称谓名称

1.志书记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宜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须直书政党名、国名及省、市、县名。

2.地名要规范化,地名应以本地地名普查办公室核定的地名为准,不能任意简写或通假。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今名。如“刀靶水”不应改为“刀坝水”。

3.市委、县(区、市)委,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办委、局)在同一条目中第一次出现时,冠市名、县(区、市)名全称;余可简称。如:“赤水市公安局”→“市公安局” “赤水市第一中学”→“赤水一中”,但不得随便使用简称或俗称。

4. 人物直书姓名,不加任何褒贬词。除引文外,姓名后不加“同志、先生、女士”等任何称呼。为反映历史真实,必要时姓名之前可冠以职务、职称。如赤水市市长× ××,赤水市第一中学校长×××。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必要时可在首次出现时标出,之后不必重复出现。

5.各种机构、组织、文件、公报名称必须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俗称。如名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以后使用的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6.有的简称年长日久后容易模糊,宜用全称或另一确切称呼。如“四化”,应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人帮”写作“江青反革命集团”。如“四清工作组”我就搞不清楚是哪“四清”。

7.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8.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以加注当代俗名。科学术语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

9.要标明政治缩略语,如“三个代表”、“七一讲话”、“八荣八耻”等在一章中首次出现要写全称,然后再缩略。如“四在农家”,首次出现就要写成“富在农家、学在农家、乐在农家、美在农家”。

四、时间表述

1.年份书写要用全称。如:2005”,不能写成“05”。凡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公元前5世纪、20世纪90年代、200538日、141236秒。人物生卒年代、年龄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代可不加“年”字,如:△△△(19212005)。

2.星期几、农历、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的词组使用汉字。如:星期五、正月十五、五四运动、三八国际妇女节。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如:“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

3.志书的纪年表述采用以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和各地解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间表述采用公元纪年月日,如:赤水市解放于1949123日;清代及清以前采用朝代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29日)。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311日(191411日)。

4.不准使用时间名词表示时间,如:“今年”、“明年”、“上月”、“最近”、“不久以前”、“当前”、“目前”等,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5. 记述历史朝代、政府机构、军队时,采用当时的称谓。如清王朝,不称“满清”。民国时期的政府: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 “国民政府”,不称“伪政府”、“旧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含“维新政府”),如单指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称“台湾当局”;运用国外和港台报刊资料,需将其“中华民国”、“国府”称谓改为“台湾当局”,如须原文引录的例外,但应加引号;民国时期的军队须依其政治性质称谓:国民革命军(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军(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保安团体、国民党地方武装、地主武装、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依时期不同分别称为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日本军队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日军、伪军可合称为日伪军,中间不加顿号。

五、数据数字的运用与书写

1.行文中须用的统计数据一律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采用专业部门数据。物价数据分别记述时,采用当年价,如进行纵向比较时,须折换为同一的不变价,并予以括注。

2.行文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4个县(区、市)、228个乡镇。行文中的分数、倍数、成数用汉字表示,如:“十分之一”,不能写成1/10;增加了两倍,不能写成增加了2倍;只占一成,不能写成只占1成。百(千)分比和比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5%”、“25100”。表示数值范围时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线连接,不用“-”线连接,如:10℃∽-8℃、150千米2000千米、20%50%,有时前面的“千米”、“%”可以省略。

3.统计表中的数字,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但纵向标示表格的年代可用汉字。

4.数字作为语素构成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应使用汉字。如:一律、一方面、星期三、九三学社、“十五”规划、十六届六中全会。

5.部队代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刊号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 8341部队、国办发〔200601号文件、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93号汽油。年龄、体重、身高、气温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6.相邻的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表示,如:七八个、十一二天、一百二三十元。用“多”、“几”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用汉字,如:十多天、几万年。

7.4位和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一律不加三位撇,而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分节间空为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02 312 345,不能写成402312345。尾数有多个0”的5位以上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345000000公里可改写成34500万公里或3.45亿公里。

8.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以使局部体例一致。如:书包里有五本书、三支笔、一个文具盒;师院有教授20人、副教授96人、讲师215人。

六、计量单位及用法

1.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国务院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执行。如:长度单位用“米”、“千米”,不用“尺”、“公尺”,但“千米”可用俗称“公里”;质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用“公升”、“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用“千瓦时”表示,不用“度”。

2.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书写,如:“克”、“米”、“平方米”,不要写成“g”、“m”、“㎡”,但“g”、“m”、“㎡”可以在公式中使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应前后一致。如:不能前面写成30℃,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

3.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法定单位的核算注释。

七、引文注释

1.志书尽量少用引文。必须引用时,均须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注释一般采用页下注,序号用①、②、③……标示。

2.凡引文、附录、选录,要忠实原文,不得任意改动。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内 ;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内;如原文有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充填多少“□”;不能判明的字,注以“上缺”或“下缺”。改正错别字、增补漏字、充填残缺字,务必准确无误。

3.引用古籍或古地名、古人名、异体字要改成规范字,繁体字要改成简化字;使用规范字、繁体字容易引起误解处,可用异体字括注规范字,用繁体字括注简化字。

4.引用原著,一定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注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人、题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页码。如: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76页。

②文献如为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者,题名,期刊名,出版社,卷号(期号),页码。如:罗荣泉,孤证不为定说,中国地方志,20054),53~56

③引用文书档案应注明文别、文号、标题。如:国发〔198187号文件《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规定》。

④引用报纸的著录格式为:原载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ⅹⅹⅹ报》第ⅹ版。

八、图表照片

1.入志的地图采用统一的比例尺,并注明比例尺度。所用地图以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公开资料为准。地图的方位定位是“上北下南”。

2.入志图片要按照出版社的要求进行清绘。彩色图片在志首集中或分散于各篇(类目)之前,黑白照片可穿插于行文中。入志照片均须有精炼、准确的文字说明。照片在同一处有多幅时,须标明序号。

3.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一般采用“开口式”。标题须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码,如: “表一”、“表二”(全志连贯排列);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万元”、“千克”。说明置于表体的下方排列,要求简明精当。有些表可不标计量单位,如:“任职表”、“任务表”。所有图、表均随文走,不在图、表之前加“附”字。表格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准在下面一栏里写“同上”字样。

九、署名目录

1.志书封面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ⅩⅩⅩ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志书扉页之后署下列人员姓名:

①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

②主编、副主编人员名单;

③编辑、编务人员名单;

④编纂(撰稿)人员名单;

⑤审稿人员名单。

其中,编委会成员、志书主编、副主编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3.志书目录和全志内容必须严格相符,并采用中英文对照排列,中文目录居前,英文目录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