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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拟定

发布时间:2021-08-22 01:22:00 编辑:乌海市档案史志馆

凡例是志书编纂的基本法则,对志书编纂起指导和规范作用。它是专门说明志书编纂宗旨、体例、方法、内容、篇章结构等内容的文字。

凡例一词出自西晋杜预《春秋左氏传·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发凡是指阐明著述宗旨、大纲等;言例是指对志书的编纂内容、形式、体例等所作的规定和说明。朱士嘉认为凡例要对编修目的、方法和内容结构作纲领性说明,同时对全书有指导意义。方志的凡例种类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统一要求的修志凡例,如明代永乐十六年(1418年)的《纂修志书凡例》、1998年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在全国起着规范志书编纂的作用。另一类是地方性的凡例,如元代的《至正金陵新志修志文移》、1989年贵州省的《贵州省地州市县志编纂工作暂行细则》等。单部志书编修时制定凡例也很普遍。

凡例在志书中虽然文字不多,但却十分重要,它起着指导、规范志书编纂的作用。

凡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凡例具有权威性和法则性,对志书编修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同时也规范志书的体裁。其次,凡例是读者阅读的指南,可以帮助读者了解志书大概,从而有效利用志书。再次,凡例使方志更加完善。凡例规定方志编修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体例等,随着实践的丰富,也在不断修正,使方志的编纂内容更加合理,脉络更加清晰,体例更加完善。

凡例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指导思想、修志原则;志书的上、下限时间;志书体裁和整体框架,全书结构;各部类记述的内容、范围、原则、要求等;对志书文体、称谓、数据、计量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特殊问题,如特殊内容的增删、资料疑缺等的说明。

凡例具有法规性和条文性的特点,因此制定时应保证其简洁、缜密。同时凡例的制定还应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具体应做到:一、内容简明扼要。凡例作为指导性的说明,文字应精炼,说明各条文要表达的内容即可。二、在继承传统地方志体例的同时有所创新。对于约定俗成的或国家、省等统一规定的内容应在新观点的指导下,予以创新,提出新的说明。三、要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专业特色。应根据时代的特点和本地、本专业的特色增加新的内容,使志书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本专业的现实。四、应精益求精。凡例的制定与修改应贯穿于方志编修的始末。在方志编修之前,制定凡例以指导修志工作。在方志编修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问题,或通过实践对修志理论有了新的认识,也需要进行局部修整。完稿后,在通览全书的基础上,再定稿。只有反复修订,精益求精,凡例才能更符合实践需要,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