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落实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与拟订全市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指导市、区各类档案馆及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业务等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
(三)承担列入进馆范围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宣传、研究等工作。负责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及资料的安全工作。承担现行文件中心阅览利用和爱国主义基地建设工作。
(四)承担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接收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承担全市档案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全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初审相关工作。
(六)承担全市地方党史的研究、宣传教育、资料征编等工作。承担重要党史文献资料的征集、整理、编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要党史人物研究工作。参与审核涉及地方党史有关的展览、纪念场馆和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参与审读涉及地方党史重大题材的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指导各区地方党史和文献研究工作。
(七)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方案和业务流程;组织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地方志(史)书的编纂工作;指导全市蒙古文志书编译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地方志书、年鉴评审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承担《乌海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市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志(史)文献、地情信息咨询服务;承担《乌海市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承担全市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八)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